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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袁泉与邹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泉,邹庆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2665号原告:袁泉,男,1968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告:邹庆庚,男,成年,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告袁泉与被告邹庆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泉负担。审 判 员  肖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