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材、林银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文材,林银萍,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291732-9。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被告王文材,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被告林银萍,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被告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政府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605133-9。法定代表人黄翁才,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材、林银萍、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8800.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王文材、林银萍、茶博汇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