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与付杰、谷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付某,谷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597号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月荷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晓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被告:谷某。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