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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与付杰、谷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付某,谷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597号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月荷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晓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被告:谷某。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