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屈春有与王秀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上诉人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某某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朱常胜代理审判员 德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