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731号原告梁某1,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2,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本院受理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梁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梁某2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鹿泉市(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故应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梁某2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鹿泉市(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梁某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梁某2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