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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忠进与被告王孝熙、杨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进,王孝熙,杨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376号原告:肖忠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告:王孝熙,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杨宗文,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肖忠进与被告王孝熙、杨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肖忠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孝熙、杨宗文共同偿还肖忠进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其中本金24万元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11万元从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5日,王孝熙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肖忠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当日,王孝熙出具借据一张给肖忠进。2015年2月1日,王孝熙又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肖忠进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期限一年。当日,王孝熙出具借据一张给肖忠进。2015年3月1日,王孝熙又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肖忠进借款21万元,双方约定:其中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其中本金11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利息,期限一年。当日,王孝熙出具借据二张给肖忠进。借款后,王孝熙支付了上述借款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时,杨宗文与王孝熙系夫妻关系,应当对本案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除此以外,王孝熙再没有履行其他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忠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陈其显人民陪审员  陈昌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世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