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宜林与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宜林,赵红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278号原告:刘宜林,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红光,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宜林诉被告赵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宜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刘宜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