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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上海赛亚磨具有限公司、姜建刚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赛亚磨具有限公司,杨国平,姜建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赛亚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姜兴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泽晶,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国平,系南京能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莉华,系南京能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马桂,系南京能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建刚,系南京润泰市场建刚砂轮经营部业主。再审申请人上海赛亚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赛亚公司)、杨国平因与被申请人姜建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赛亚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主要理由为:涉案事故产品并非由其生产制造,而是由案外人黄海生产,故其不应承担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事实依据为:1、2014年8月1日的视频录像中,黄海承认姜建刚经销的“赛亚”百叶片砂轮是他生产和提供的。2、2015年3月6日南京市工商局雨花台分局通过立案调查下达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明确指出姜建刚经销的“赛亚”牌百叶砂轮并非上海赛亚公司生产,是侵权假冒产品。3、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对黄海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了询问笔录,黄海承认了没有上海赛亚公司委托生产“赛亚”牌百叶片砂轮的事实。4、姜建刚作为涉案事故产品的销售者,亦陈述涉案事故产品系来源于黄海,并提交了其与黄海业务往来的送货单、货款结算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杨国平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主要理由为:1、二审判决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人数、扶养人数及每人承担的抚养份额认定错误。杨国平母亲李曰秀丧失劳动能力,应属于被扶养人而不是二审判决所认定的扶养人。杨国平的父母已经在四年多前随杨国平一起居住在城镇,故应当按照2013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71元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杨国平的姐姐另有公婆及子女需要其扶养,故其应承担的对父母的扶养责任的份额不应与杨国平相同��2、二审认为“杨国平并没有提供证明被上诉人姜建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证据”系事实认定错误。姜建刚销售的涉案产品质量低劣,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系三无产品,且没有产品合格证书,以上属于显而易见的产品缺陷,作为专业代理商,姜建刚属于明知产品有缺陷而销售,并导致严重后果。故姜建刚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3、原审判决上海赛亚公司承担2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过低,与法律规定的“与遭受的健康严重损失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严重不相应。本院认为:一、杨国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人数、扶养人数及每人承担的抚养份额问题。首先,杨国平再审提交的其母亲李曰秀的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不足以证明李曰秀丧失劳动能力,属于被抚养人。××证明记载李曰秀患有胆结石症、××、抑郁症,但并没有附相关门诊挂号单、病历、检验单、病理报告等证据予以印证,××,况且,以李曰秀53岁的年龄,××尚并不必然达到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更进一步的医学诊断证明。故对杨国平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杨国平父亲户籍地在四川省渠县涌兴镇洪坪村,故杨国平主张其父母已在4年多前就随其一起居住在城镇,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扶养人数和份额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杨国平以其姐姐已出嫁,另有公婆及子女需要扶养为由,要求减少其姐姐对杨国平父亲的扶养份额,增加自己的扶养份额,虽可能符合风俗习惯,但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且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将杨国平及其母亲、姐姐共同列为其父亲的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姜建刚是否属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问题以及上海赛亚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数额问题。首先,在本案中,姜建刚作为产品销售者,并无证据显示其对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缺陷是明知的。其次,侵权责任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原审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酌定��海赛亚公司承担20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事故产品并非由上海赛亚公司生产制造,理由如下:首先,涉案事故产品上标有“赛亚”牌商标,而上海赛亚公司为“赛亚”商标的持有人,故涉案事故产品上的商标指向了上海赛亚公司。而且,涉案事故产品系南京能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南京润泰市场建刚砂轮经营部购买,而南京润泰市场建刚砂轮经营部是上海赛亚公司在南京的销售代理点,故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涉案事故产品就是由上海赛亚公司生产制造。其次,上海赛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视频、工商部门出具的“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等证据,只能说明姜建刚有可能销售了由案外人黄海制造的百叶片砂轮产品,但仍不足以证明其从未向姜建刚供应过百叶片砂轮产品,也不足以证明涉案事故的产品不是由上海赛亚公司所生产。最后,考虑到本案为产品质量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将优先考虑产品质量事故的受害人杨国平尽快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但本案的裁判并不影响上海赛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审理黄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如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产品来源于黄海,也即杨国平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黄海生产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上海赛亚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向黄海主张追偿。综上所述,上海赛亚公司和杨国平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赛亚公司、杨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健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