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艳与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俊。申请执行人赵艳与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2号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85;建筑面积:1296.04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86;建筑面积:1279.21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87;建筑面积:595.93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4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89;建筑面积:1192.9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0;建筑面积:595.93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2;建筑面积:595.93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4;建筑面积:595.93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8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6;建筑面积:595.93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1号房9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8;建筑面积:182.14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2号房3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88;建筑面积:596.97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2号房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1;建筑面积:596.97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2号房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3;建筑面积:596.97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2号房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5;建筑面积:596.97平方米)、硚口区长天路5号2号房8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硚2013003997;建筑面积:596.97平方米)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