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方凤莲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莲,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177号原告:方凤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齐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经营者:刘学文,男。原告方凤莲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分鑫生活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方凤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9元,由原告方凤莲承担,退回原告方凤莲受理费1010元。审判员 杨邑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