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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学,男。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