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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永安与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安,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恢169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安。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润航,总经理。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高永安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5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原诉讼保全查封物铜质羊角板136块,案外人对扣押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产,案外人对扣押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恢1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