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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民初10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安社,高陵县崇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不能明确被告的详细信息,本院告知原告进行补正,但原告补正后,本院仍无法确定被告现在的详细住址及其职业,所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