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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7689刘进山与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山,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689号原告:刘进山,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倪小马。原告刘进山与被告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刘进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进山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