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610号原告:胡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蔡某,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胡某与被告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