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德曼装备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海德曼装备自动化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德曼装备自动化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德曼装备自动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182668.8元,承担执行费24226.69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亿能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德曼装备自动化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