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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甘某甲与甘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甲,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409号原告:甘某甲。被告:甘某乙。原告甘某甲与被告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被告甘某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甘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在唐山市丰南区,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甘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在唐山市丰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甘某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