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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振强与王学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强,王学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957号原告:陈振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王学礼,男,40岁,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陈振强与被告王学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强负担。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钰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