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907号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互为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恒丰工业城C5栋1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8529970-X。法定代表人伍水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系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何坚慧,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行政文员。被告杨彪(互为原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裕五金制品公司”)与被告杨彪及被告杨彪与骏裕五金制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8日。一、约定工作岗位:车床工。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三、工伤情况:被告在2015年10月26日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2016年1月24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至2016年1月19日。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以回家为由辞职,于2016年2月20日离职。五、工资情况: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800元/月,工伤医疗期间,原告按照2,030元/月标准支付被告工资。六、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支付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76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68元;4、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4,540元;5、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10元;6、2015年高温补贴750元;7、律师费5,000元。七、仲裁结果:(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44元;3、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4,966元;4、2015年度高温津贴75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2、原告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44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医疗期间工伤差额4,966元;4、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底高温津贴750元。九、被告的诉讼请求: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76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68元;4、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差额4,540元;5、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10元;6、2015年高温补贴750元;7、律师费5,0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0元×4=15,200元。十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本案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3,632元,故原告尚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00-3,632)×8=1,344元。十二、关于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告工伤医疗期间,原告仅按照最低工资2,030元/月支付工资待遇,故原告应当补足被告工伤期间的工资差额,即(3,800-2,030)÷31×6+(3,800-2,030)×2+(3,800-2,030)÷31×19=4,966元。十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被告在医疗终结期后于2016年1月20日即向原告提出辞职,并明确离职日期为2016年2月20日。故原告在双方合同期满后未安排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十四、关于高温津贴。被告的工作岗位为车床工,属于高温作业环境。原告主张工资发放记录上载明的岗位补贴即是高温津贴,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度的高温津贴750元。十五、关于律师费。被告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根据被告的胜诉比例,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律师费22,260÷27,444×5,000=4,056元。判决结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三、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344元;四、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彪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差额4,966元;五、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彪2015年度高温津贴750元。六、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杨彪律师费4,056元。七、驳回被告杨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市骏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3页共9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