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建玲与卢晶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玲,卢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173号之一申请人:林建玲,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卢晶,女,1963年3月13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林建玲与卢晶、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建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晶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鑫宏花园A幢501房产的移转、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进行冻结,担保人林文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9幢901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建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卢晶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鑫宏花园A幢501房产的移转、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担保人林文仲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19幢9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的移转、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林建玲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秀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