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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15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41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北、规划五路东。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速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3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函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营市恒丰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金额为4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