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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蒋明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蒋明秀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35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5号二楼。负责人:姚志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群英,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冰柯,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明秀。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蒋明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