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凤香与陈立、赵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香,陈立,赵锌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267号原告:孙凤香,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法,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陈立,女,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赵锌和,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香诉被告陈立、赵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香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香撤回对被告陈立、赵锌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孙凤香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金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