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学勇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勇,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2民初1631号原告:王学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虎,农民。原告王学勇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勇及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学勇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李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学勇借款318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李虎给原告书写了欠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8000元。被告李虎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李虎因事向原告王学勇借款318000元,被告李虎出具欠条一份,“今李虎借款人民币318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人李虎,担保人皮某,2013年8月30日”。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证人皮某出庭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虎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318000元,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上述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虎给付原告王学勇借款3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李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