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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滕明平与李元红、郭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明平,李元红,郭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滕明平,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元红,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文兵,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滕明平与李元红、郭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元红有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元红所有的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