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滕明平与李元红、郭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明平,李元红,郭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滕明平,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元红,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文兵,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滕明平与李元红、郭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元红有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元红所有的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