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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汝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汝廷,李慕芳,黄慧,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旺慧糖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6、17层。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汝廷,男,汉族,193年8月21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慕芳,女,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慧,女,1987年9月2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市旺慧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五星级酒店及裙楼6层13号。法定代表人黄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39-1号。法定代表人覃可青,执行董事。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汝廷、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旺慧糖业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汝廷、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旺慧糖业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慕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情况,已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由于处置不动产时间较长,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二初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