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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吕委丽、李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吕委丽,李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镜朝,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刚,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委丽,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潘峰,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吕委丽、李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委丽名下有车牌号为晋MMR1**的奥迪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吕委丽所有的车牌号为晋MMR1**的奥迪小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