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1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金德庆、沈汝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金德庆,沈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负责人陈力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德庆。被执行人沈汝琴。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庆、沈汝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金德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56620元,并赔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566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沈汝琴对被告金德庆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汝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金德庆追偿。三、如被告金德庆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以被告金德庆抵押的车牌号为苏B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18元,由被告金德庆、沈汝琴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金德庆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但暂时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2016年7月26日,我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但尚未有财产信息反馈至我院。因被执行人金德庆、沈汝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578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