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鑫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鑫,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鄂05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胡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胡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鑫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许上诉人胡鑫撤回上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吴如玉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