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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月兰与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月兰,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035号申请执行人孙月兰。被执行人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国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国龙。原告孙月兰与被告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孙月兰借款78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4月30日为112600元,以本金78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被告钱国龙对被告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3元,由被告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孙月兰,原告孙月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四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月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8963元,申请执行费1139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的汽车三辆,还发现被执行人钱国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发现被执行人钱国龙名下有位于平望镇平运路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9)、平望镇南河西街通运路3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8)、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86幢-10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7)的房地产三处,还发现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松陵镇交通南路2351#大发商贸城b-2幢120号121号122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5)、108号112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2)、114号115号116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3)、117号118号119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4)、127号128号129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6)、130号131号132号商铺(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7)的房产,上述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且除奥林清华东区房产外均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营业部,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今后若需对上述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一切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控回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广华电器有限公司、钱国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