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柏础与被告林添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础,林添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376号原告:王柏础,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林添贵,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柏础与被告林添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础以要求与被告林添贵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柏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柏础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