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帅帅、苗兴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帅,苗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帅,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个体烟酒商行,租住石家庄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转逮捕。辩护人徐超英、王见龙,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苗兴利,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转逮捕。辩护人贾智、王希兆,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告人苗兴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洪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左右以来,被告人苗兴利在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台西村其侄子苗某(另案处理)住处,采取以低档酒灌装高档酒的方式生产假冒“衡水老白干”系列酒、“山庄”系列酒、“板城”系列酒等假酒,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苗兴利处扣押假酒,经鉴定价值76199元。苗兴利将假酒销售给被告人刘帅帅,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帅帅处扣押,经鉴定价值80801元。2015年左右以来,被告人刘帅帅在其经营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的新华烟酒门市内,购买假冒“衡水老白干”系列酒,“山庄”系列酒,“板城”系列酒,“茅台”,“五粮液”等假酒,予以销售,2015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假酒1400余瓶,未销售货值金额518421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帅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且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苗兴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帅帅、苗兴利均辩称被查获的酒中有部分酒其是按真酒购买的。被告人刘帅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查扣的“茅台”酒、“山庄尊品280”均系刘帅帅按真品购买,对该部分酒品刘帅帅没有犯罪故意,“板城和顺1975”、“板城和顺1956”、“山庄皇家窖藏红九年”因数量问题进行了第二次鉴定,涉案物品唯一性和确定性存疑,“山庄皇家窖藏17**”厂家未出具鉴定报告,故上述酒品价值共计104766元不应计算犯罪数额;刘帅帅供述苗兴利制贩假酒,并指认苗兴利,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苗兴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单独缴获苗兴利涉案白酒中“陶藏蓝八年十八酒坊”、“陶藏红八年十八酒坊”、“茅台”酒系苗兴利按真酒购买;在缴获的刘帅帅从苗兴利处进货的假酒中,“陶藏红八年十八酒坊”、“十五年十八酒坊”、“板城和顺1956”、“山庄皇家窖藏17**”,不是苗兴利送的货;涉案“十年十八酒坊”、“十二年十八酒坊”、“古法衡水老白干十二年”应按实际销售价值计算,故苗兴利涉案金额不足8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苗兴利在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台西村其侄子苗某(另案处理)住处,采取以低档酒灌装高档酒的方式生产假冒“衡水老白干”系列酒、“山庄”系列酒、“板城”系列酒等假酒,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从苗兴利处扣押假酒,经鉴定价值为66034元。苗兴利将其生产的假酒部分销售给被告人刘帅帅,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帅帅处扣押从苗兴利手中购买的假酒,经鉴定价值为67011元。2015年左右,被告人刘帅帅购买假冒的“衡水老白干”系列酒,“山庄”系列酒,“板城”系列酒,“茅台”酒,“五粮液”酒等假酒,在其经营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的新华烟酒门市内予以销售。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从刘帅帅处当场扣押假酒1400余瓶,经鉴定价值为49923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帅帅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石家庄长安区胜利北大街经营新华烟酒商行出售“衡水老白干”系列、“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板城”、“山庄”等品牌的假酒,其中“衡水老白干”系列、“山庄”系列、“板城”系列均从苗兴利手中购买。2、被告人苗兴利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左右在藁城区岗上镇台西村其侄子苗某(另案处理)住处,用买来的“衡水磨砂41度老白干”酒水灌入回收来的高档酒包装内,装箱后出售,主要制作“衡水老白干”系列、“板城”系列、“山庄”系列假酒。刘帅帅购买过其制作的假酒。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苗兴利在其住处制作假酒,苗兴利给刘帅帅送过假酒。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刘帅帅处、苗兴利处扣押酒品的品种和数量。5、鉴定证明书(表)证实从刘帅帅处、苗兴利处扣押的酒品系假酒。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酒品的市场中间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被告人苗兴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因涉案部分假酒未作价,另有部分假酒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故指控被告人刘帅帅、苗兴利的非法经营额应分别变更为133045元和499239元。被告人刘帅帅的辩护人关于刘帅帅供述苗兴利制贩假酒,并指认苗兴利,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帅帅购买苗兴利制作的假酒予以销售,其提供苗兴利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对苗兴利的相片进行辨认,不符合立功的特征,属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苗兴利的辩护人关于涉案“十年十八酒坊”应按实际销售价值计算的意见,与法相合,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帅帅、苗兴利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帅帅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帅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苗兴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遵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