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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2001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强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泰来县××镇××屯碑附近时摔倒。经事故认定:王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王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提取血样笔录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强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判处。其具有抢劫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本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