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与李久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李久松,陈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久松,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永联村。原审被告陈江,男,生于1972年7月25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平通镇团碑村。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请求将该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上诉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江西省南昌县,但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江油市三合镇,属于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