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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天云、张海兰、李海运、刘飞、段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

负责人:孙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夏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公证处(2017)夏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