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军,于乐萍,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北3号。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佳,女,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于乐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05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6号街坊2号楼法定代表人奇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王军、于乐萍、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紫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