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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美星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星,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026号原告徐美星,男,汉族,武汉市区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振,女,汉族,武汉市区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徐美星诉被告李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美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振明确的实际住所,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美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徐美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