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俊宇与周小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宇,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宇,男,194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周小林,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周俊宇申请执行周小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小林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