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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俊宇与周小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宇,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宇,男,194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周小林,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周俊宇申请执行周小林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小林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