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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徐祥贵、贾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徐祥贵,贾秀珍,张茂盛,王文,徐子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96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瑞安市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负责人杨晖晖,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克年,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赫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徐祥贵,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贾秀珍,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张茂盛,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文,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徐子绚,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徐祥贵、贾秀珍、张茂盛、王文、徐子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缴清还款计划及全部欠息,目前贷款状态正常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84元,减半收取13742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