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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素英、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素英,杨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47号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梅,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素英,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杨志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素英、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素英、杨志强的银行账户存款8444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素英、杨志强的银行账户存款8444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