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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顾荣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顾荣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88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卫,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顾荣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