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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8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咪咪与刘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咪咪,刘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8民初351号原告:徐咪咪,女,山西省吉县人。被告:刘晋,男,山西省吉县人。原告徐咪咪与被告刘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咪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咪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晋偿还借款165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3日,被告以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请求后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3个月后还清。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20000元,被告刘晋向原告打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经催要后,被告先后支付欠款3500元,余款至今未还。刘晋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在位于临汾市解放路桥头的临汾市尧都区信用社取款20000元,并在该信用社门口借给被告,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201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未约定利息。2015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元;之后陆续还了三次500元;2016年6月偿还借款1000元,现尚欠165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晋尚欠原告徐咪咪借款本金165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晋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晋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偿还原告徐咪咪借款16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刘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刘亚敏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