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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第6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跃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跃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民初第6920号原告: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时代风华一期13-3-202。法定代表人:陈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珍,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跃金,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原告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跃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跃金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所欠的物业服务费3084元,违约金451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20元,水池清洗费36元,等各项费用合计7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购买了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时代风华二期多层10幢2单元401号并入住,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但一直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未提出答辩。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7月2日签订时代风华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昆明市官渡区时代风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79元,水池清洗费为每户每月1.5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为每户每月5元;住户若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原告有权要求按日3‰交纳逾期付款违约金。2012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上调为每月每平方米0.99元。庭审中,原告陈述时代风华小区上调物业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已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原告已于2016年9月在被告房屋门上张贴过催收物业费通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及2012年10月8日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已为时代风华小区提供了服务,被告享受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原告主张被告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084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20元、水池清洗费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合同中违约金约定标准较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从原告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被告丁跃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跃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084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20元、水池清洗费36元及自2016年9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元,被告承担2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