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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新与郭桂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郭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1738号申请人:林新。被执行人:郭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桂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桂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桂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训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绍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