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新与郭桂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郭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1738号申请人:林新。被执行人:郭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桂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桂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桂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训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绍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