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宪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宪民,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三原县,村民。2016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宪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新荣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宪民驾驶五征牌陕A119**号货车沿三马路行驶至陵前镇肖家村附近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韩某1发生相撞事故,致韩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宪民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1无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韩某1家属与被告人赵宪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赵宪民赔偿被害人韩某1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6000元,已给付226000元,下余130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宪民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宪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1、权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宪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宪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宪民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宪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前调查,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宪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巧玉审 判 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