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韩俊与季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季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797号原告:韩俊被告:季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南通保险大厦。原告韩俊与被告季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韩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宗志强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人民陪审员 章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