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501号原告甘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颂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