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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501号原告甘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被告赖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赖颂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