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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655号原告沈阳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德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忠义,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新民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