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与杨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委托代理人:仝淑焕,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西周村。法定代表人:陈学友,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连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振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