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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与杨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委托代理人:仝淑焕,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西周村。法定代表人:陈学友,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连杰,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振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