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2016)赣0922民初1248号辛洪杰诉彭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杰,彭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248号原告:辛洪杰,男。被告:彭冬,男。原告辛洪杰(下称原告)诉被告彭冬(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辛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度,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分四次借款合计270000元。后原告催收该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今更是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7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分四次借款合计270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分四次借给被告。该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彭冬在原告辛洪杰处借款,双方遂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彭冬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对原告辛洪杰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彭冬偿还原告辛洪杰借款27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彭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友萍 来自: